html模版流花湖案兇手一審判死刑
原標題:流花湖案兇手一審判死刑

廣州中院:被告犯強奸罪搶劫罪 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



嫌疑人昨日在庭審現場。

廣州醫科大學女大學生趙某某在流花湖公園遇害案,3月16日上午10時在廣州中院一審宣判,被告人鄭發岑犯強奸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﹔犯搶劫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﹔數罪並罰,決定執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
被告人鄭發岑聽判後表示“對死刑沒意見”,但其否認殺死趙某某,稱將上訴。庭審結束後,鄭發岑對父親下跪並哭泣。

鄭發岑,今年29歲,初中文化程度,住江西省萬年縣,2011年3月因強奸罪被佛山順德區法院判刑6年,20醫療電動床15年3月2日被釋放。包括流花湖一案,鄭發岑共犯五起強奸罪,其中一名受害人是孕婦。

女生失聯 竟遇害沉屍池底

2015年9月12日17時許,廣州醫科大學大四女生趙某某離開學校,此後失聯。監控錄像顯示,其從廣州醫科大學北門走出,進入流花湖公園。

兩天後,14日17時左右,流花湖公園保潔員在公園小池內搜尋發現一具女屍,有被故意殺害的可能,經辨認為失蹤的趙某某。

公安人員經DNA鑒定、步態比對、監控錄像追蹤等方法偵查發現一外號叫“阿狗”的前科人員有重大嫌疑。15日17時30分許,公安人員在廣州市越秀區站前橫路一傢網吧內將其抓獲。經指紋及DNA鑒定,查得其真實身份為江西籍男子鄭發岑。

法院審理查明,2015年9月12日19時許,被告人鄭發岑在廣州市越秀區流花湖公園?苑水池邊見到路過的被害人趙某某,遂從後面勾勒趙某某的頸部,將其拖至?苑“傢×飯店”旁邊的草叢中實施強奸。其間,被害人趙某某激烈反抗,被告人鄭發岑用衣物綁住被害人的雙手,並用衣物捂壓被害人的口、頸部,接著繼續對被害人趙某某實施強奸致其死亡。之後,被告人鄭發岑將被害人趙某某的屍體沉入?苑水池中。經法醫鑒定,趙某某系被扼壓頸部、捂口鼻致機械性窒息死亡。

罪行累累 半年內台中電動床電動調整床作案四起

法院查明,包括流花湖一案,被告鄭發岑共涉五起強奸罪行,其中兩起伴有搶劫行為。

2009年10月27日8時許,被告人鄭發岑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康第四中學後面小路,對孕婦劉某某實施強奸,並實施搶劫。

因這起強奸罪,2011年3月15日,鄭發岑被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,2015年3月2日被釋放。僅過瞭半個月,鄭發岑又開始四處作案,半年內連續作案四起。

法院: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

被告人鄭發岑對多起強奸事實供認不諱。對流花湖一案,他辯稱發現趙某某時其已經死亡,他隻是侮辱屍體,被害人身上的傷可能是搬動屍體時造成的。

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法醫學証據和其他証據,可以証實被告人鄭發岑遇到被害人趙某某時,被害人尚未死亡,被告人在強奸時對被害人實施瞭暴力行為。
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鄭發岑共實施強奸行為五次,致一人死亡並沉屍﹔被告人是強奸累犯,屢次在公共場合實施犯罪,其中一名被害人為孕婦,應當認定為犯罪情節惡劣﹔其還同時實施搶劫行為﹔其不能如實供述自己強奸致被害人趙某某死亡的犯罪行為,認罪態度差。

綜上所述,被告人鄭發岑的罪行極其嚴重,其僅對部分次要的犯罪事實如實交代,故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。被告人鄭發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,刑法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是累犯,應當從重處罰。

判決被告人鄭發岑犯強奸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﹔犯搶劫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﹔數罪並罰,決定執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宣判後,法官問鄭發岑有無意見。鄭發岑說“對判死刑沒意見”,但卻否認殺瞭趙某某,表示將上訴。

庭審

趙某某系傢中獨女 到公園僻靜處或為練聲

被害人趙某某遇害時年僅21歲,是傢中獨女。據其室友回憶,趙某某性格開朗,和室友的關系很好。趙某某不僅學習優秀,還多才多藝,會彈鋼琴、唱歌。每周會跟隨學校的志願者團隊,幫助自閉癥孩子或孤寡老人。

室友稱,趙某某本想報考星海音樂學院,最後聽傢人安排學瞭醫。趙某某學醫的同時,還繼續學習音樂。“從大一開始,她就跟從專業的聲樂老師練聲,每周末都會去上課,平時晚飯後18時至19時30分都會一個人到流花湖練聲”。

出事當天,趙某某和室友一起吃過晚飯,17時40分與大傢分手。從她此後的行動軌跡看,趙某某或是依照往常的習慣,到流花湖公園練聲,也或許因為這個原因,她才走到公園內的僻靜之處。

趙某某的遇害令整個傢庭遭受沉重打擊。其祖父、外祖父在事發後半年內相繼去世,趙某某的母親難以接受這個事實,患上抑鬱癥,至今仍未康復。

因涉及個人隱私,該案兩次庭審均不公開開庭。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謝冰蓉律師稱,趙某某的父親旁聽時緊握雙拳、渾身顫抖,“他在用力抑制內心的悲痛和憤怒”。趙某某的傢人放棄民事索賠,懇請法院判被告人以極刑。

昨天宣判時,趙某某的父親一直保持著身體前傾的姿勢,仔細聽法官宣讀判決書。聽後表示“接受這個結果”,趙某某的母親因為身體原因沒有來到現場。

案發時被告無精神疾病 父親稱其內向自卑

經司法鑒定,被告人鄭發岑案發時無精神疾病。

據鄭發岑父親的証言,鄭發岑初中一年級輟學,學瞭一年汽車維修,17歲去浙江打工,22歲開始杳無音信。他這樣描述鄭發岑,性格內向、要強、自卑,不善於與父母及別人交流,不與村子裡的同齡人來往。

鄭發岑的妹妹最後見他是2009年的夏天,此後一直失聯。她印象中,鄭發岑不喜歡說話,沒有什麼好朋友,喜歡一個人看書,小時候在傢很聽話,讀書不錯。

在看守所,鄭發岑寫瞭一封道歉信,除瞭交代作案經過外,在信的最後他寫道:“我小時候父母因為窮而鬧離婚,導致我害怕婚姻。我因為窮而沒有讀書,同學亦經常嘲笑我,所以我很討厭錢,後來我去打工時也不願意賺錢。我想往好的一面走,不要一直錯下去,爭取從寬處理。”

現場:鄭發岑庭上流淚 兩次詢問如何上訴

昨日,戴著腳鐐的鄭發岑被兩名法警押入法庭,記者看見他雖身材矮小但強壯,且面無表情。進入法庭見到父親等人時,鄭發岑一度情緒激動,流下淚水。

聽判時,鄭發岑一直低頭沉默。判後他表示要上訴,並問瞭法官兩遍如何上訴。

經法官允許,鄭發岑和多年未見的父親等三名親屬在宣判後短暫會面,鄭發岑向父親下跪並哭泣。(記者魏麗娜)宜蘭電動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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